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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,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,可以享有优先权。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,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,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;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,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。但是,提出后一申请时,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:(一)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;(二)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;(三)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。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,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公司名称:东莞市佳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:东莞市东城大道广信大厦C座A梯五楼 邮编: 523008 联系人:何先生 Mob:13728246836 QQ:804523807 高先生 Mob:13415876389 QQ: 496976675 电话: 0769-23036806 传真:0769-89032269 网址: www.jdsbzl.com E-mail: jdsbzl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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